发布时间:2018-06-03 16:24
最新重要通知! 新办公司(企业)营业执照自颁发日起30天内,必须在银行开好基本帐户并与银行签定扣缴税款三方协议,并即时去税务部门核税开通报税流程!(且税务数据采集后十五天必须核税!)最新上线的金税三期申报系统已和工商登记系统联网,超过时限将有罚款,税务处罚后企业处罚信息将会自动纳入异常经营企业名录或遭受更多违信后的联合惩戒!请各公司(企业)注意!即日起已开始实行,请新老企业即时办妥以上事项!
创业的第一步,工商登记成了很多人的难题,上一篇说到公司核名难,如何核名的问题。核完名就可以拿到营业执照。这一篇说一下拿到营业执照之后一定要做的问题,不做影响企业经营还影响法人信用!
拿到营业执照之后的事,这一篇详细说明
壹:选择银行(一般建议四大行,建行费用会低一些,一般在300到600元之间,中行工行代发工资做得比较多,看各人需求)第二年存钱有优惠.....
贰:预约时间,确认好后带上两张身份证原件(一张必须是法人身份证原件)以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去办理,办理时间约一个半小时左右
发布时间:2018-04-13 10:44
企业进行零申报,大家都不陌生。但是没有应纳税额就做零申报吗?没有应纳税额和零申报是一回事吗?要知道长期零申报属于异常申报,不但要被列入重点监控对象,还存在税收风险。今天,诺诺整理了零申报的几个常见误区,赶紧对照检查,理清风险~~
误区一:免税收入就做零申报问:这下我搞明白了!原来关于零申报有很多学问呢,免税、无应纳税款、零申报,虽然最后的结果都是应纳税额为0,但是区别可大着呢!
答:是的。如果未按规定进行零申报,可是有风险的哦!来,我们一起来看重点:
发布时间:2018-03-12 16:21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决定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动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融资难题;听取国务院机构改革进展情况汇报,确保机构重置、职能调整按时到位;讨论通过《国务院工作规则(修订草案)》。
会议指出,过去五年通过实施营改增累计减税2.1万亿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为进一步完善税制,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持续为市场主体减负,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一是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预计全年可减税2400亿元。
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让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的优惠。三是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会议此次决定的三项减轻负担的措施,全年将减轻市场主体税负超过4000亿元。内外资企业都将同等受益。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何代欣分析说,这是增值税自开征以来,17%这档基本税率首次下降,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这项措施惠及的行业相当广泛,非常值得称道。这两项减税措施兼顾生产和消费,将制造业等行业税负降低,将有助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同时,将交通、农产品等增值税税率降低,最终可能传导到服务和消费品价格上,让广大老百姓受益;对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在技术创新、升级过程中,需要大量购入高端设备等固定资产,如果不能及时抵扣,将给企业带来较大压力,目前实现进项税额一次性退还将大大减轻企业负担,从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地升级换代,提升竞争力。将更多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较低征收率范围,有利于小规模企业扩大自身规模,同时纳税行为也会更加规范。
发布时间:2018-01-18 16:18
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系统主要办理以下7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网上申请:
(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二)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三)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四)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六)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七)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提要一、系统办理的业务
二、系统的基本功能
三、系统基本操作
四、有关要求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放管服”改革要求,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将于2018年5月1日起上线运行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系统主要办理以下7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网上申请:
(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二)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三)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四)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六)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七)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二、系统的基本功能系统包括纳税人端模块、税务局端模块等2个模块,实现4大功能:
(一)提交许可申请资料功能。纳税人端模块:登录——填写行政许可申请表、上传附列资料——提交资料。
(二)资料预审功能。税务局端模块:审核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纳税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符合规定的,将许可资料推送至金税三期系统办理,并向纳税人发放受理通知书。
(三)业务办理进度、结果查询、反馈功能。税人端模块:“我的事项”中可查询业务办理进度,“我的回执”中查看、下载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务文书。
(四)文书送达功能。纳税人端模块:登录时弹出对话框,纳税人可根据对话框提示选择不同的文书送达方式。
三、系统基本操作
(一)系统登录路径
纳税人端: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上办税--网上审批或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税服务--网上审批系统(http://www.hitax.gov.cn)。 税务人员端: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功能菜单——电子税务局综合管理系统——网厅受理(http://dddl.higs.tax.cn/js_sso_server/login?service=http%3A%2F%2Fportal.higs.tax.cn%2Fwelcome.html)
(二)具体操作
见《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系统用户手册》(附件)。
四、有关要求
(一)系统的上线运行增加了纳税人办理行政许可的渠道,原办税服务厅办理行政许可的渠道继续使用,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系统已上线运行为由,关闭办税服务厅办理行政许可渠道。
(二)请各级税务机关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办理系统上线运行的宣传、培训工作,及时发放用户手册,使广大纳税人尽快掌握系统的操作方法,更加便捷地在网上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三)纳税人、税务人员及时收集和反馈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技术支持电话:17889948386;业务支持电话:省局政策法规处66509312,纳税服务处12366。省局将结合实际,及时完善系统。
特此公告。
附件: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系统用户手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8日
发布时间:2018-02-12 16:15
发布时间:2017-12-21 16:10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确定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政策措施 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高质量发展
决定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现金奖励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 使创新成果更好服务发展和民生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政策措施,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高质量发展;决定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现金奖励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使创新成果更好服务发展和民生。
会议指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既要有先进装备作基础,又要有劳动者素质和技能提升作支撑。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建立并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以促进就业创业为目标,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提供普惠性、均等化、贯穿学习和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并将工匠精神、质量意识融入其中,有利于缓解技能人才短缺的结构性矛盾、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经济迈上中高端。会议确定,一是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适应产业升级需求,采取政府补贴培训、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等方式,支持企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推行新型学徒制度,对企业新招用和转岗人员开展技能培训。二是着力培养高技能人才,重点强化高级技师等培训。教育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抓紧研究支持企业开展技能培训、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措施。三是对高校毕业生、新生代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广泛开展就业创业技能培训。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与学历教育相互衔接。四是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技能等级等制度,制定企业技术工人按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鼓励凭技能创造财富、增加收入。五是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兴办职业培训机构。六是加大职业技能培训经费保障,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七是强化培训质量监管,对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项目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完善培训绩效评估体系。用更加优质高效的职业技能培训,打造素质高、创新力强的产业工人队伍。
会议指出,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激励,有利于更大激发创新活力,提升经济竞争力,促进民生改善。会议决定,在落实好科技人员股权奖励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现金奖励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是: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科研与技术开发所创造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在相关单位取得转化收入后三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减轻税收负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速。
发布时间:2018-05-03 11:43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
就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发票和出口退税管理有关事项答记者问
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就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发票和出口退税管理有关事项答记者问。
问1: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零时前只能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5月1日零时后才可以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5月1日之前已经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5月1日之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开具有误或补开发票等情形,符合税务总局2018年1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5月1日之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只能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一般纳税人5月1日之后取得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然可以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问2: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发票如何进行处理?
答:按照18号公告第四条要求,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当期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相关进项税额在计入该科目时,其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对于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经核查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经稽核比对相符并且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经核查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对于转登记日当期及之前已经发生应税行为,但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在途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在取得之后,也可以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发票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在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经核查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问3:转登记出口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是否可以继续办理出口退(免)税?
答:出口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在其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仍然可以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但是,上述出口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应当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并且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问4:如何判断转登记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是否属于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业务?
答:最直接的方法是,看看这些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时间是否在转登记日当期的最后一天之前。如果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时间不晚于出口企业转登记日当期最后一天的,就属于转登记出口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出口业务。这里提到的“当期”,指的是税款所属期。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时间,按照以下原则判断: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为了便于理解,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A企业是以一个月为一个增值税纳税期的出口企业,在2018年5月向税务机关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A企业在2018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转登记后仍可按现行规定继续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在2018年6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则改为适用免税政策,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报关出口日期的确定,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也就是说,2018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其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必须是2018年5月31日(含)之前的。6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其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必须是2018年6月1日(含)之后的。
问5:转登记出口企业如何处理尚未申报抵扣或免退税的进项税额?
答:转登记出口企业尚未申报抵扣或免退税的进项税额,在处理上应符合18号公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用于申报免退税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目前的信息系统设置,出口企业用于申报免退税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需要申请进行电子信息稽核比对,应当经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确认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相符且未被用于抵扣或退税后,才能办理免退税。
问6:转登记出口企业如何准确核算“待抵扣进项税额”?
答:按照18号公告的规定,转登记出口企业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应当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如果该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或者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都可能涉及“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同时,作为出口企业,如果发生出口退运、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等情形的,也会涉及“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上述任何情况需要变动“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出口企业都要据实调整,准确核算。
问7:转登记出口企业结清出口退税款后,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转登记出口企业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如果转登记出口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还需要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出口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撤回。
问8:转登记出口企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时,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答:出口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果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将退(免)税计算方式重新改为免退税或免抵退税。对于上述企业,税务机关将比照新发生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出口企业进行管理。
发布时间:2018-01-24 11:42
近两年,企业之间股权转让业务越来越频繁且复杂,日益成为税企双方关注的重点。近日,某大企业股东将部分股权平价转让出去,最终股权仅有2%,分红权及表决权却高达20%,引发了税务机关的重点关注。那么,这种股权转让商业目的合理吗?算避税吗?
2%的股权,20%的分红权
甲公司原有两个企业股东,A公司出资800万元占80%股权,B公司出资200万元占20%的股权。现A公司将甲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C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C公司出资600万元购买A公司持有的甲公司60%股权,A公司所持有的60%股权实现了平价转让,无股权转让所得。转让后的股权结构为:A公司出资200万元占20%的股权,B公司出资200万元占20%的股权,C公司出资600万元占60%的股权。
同时,股权转让协议约定:C公司在其后需对甲公司增资9600万元,使甲公司的注册资金达到1亿元,增资后的股权结构为:A公司出资200万元占2%的股权,B公司出资200万元占2%的股权,C公司出资9600万元占96%的股权。
不过,甲公司章程又同时规定,A公司仍拥有20%的分红权及表决权,所以最终各方的分红权及表决权比例为:A公司20%,B公司2%,C公司78%。获取这些信息后,税务机关认为这起平价转让股权的交易十分蹊跷,决定一探究竟。
企业缘何作此特殊安排?
平价转让又附带超比例分红条款,这笔貌似特殊的股权转让业务,到底是咋回事?
甲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具有超出资比例的表决权可以理解,但A公司超过出资比例分红法律是否允许呢?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可见,公司法认可股东可以按照约定的比例分红。
那么,A公司超过其出资比例的分红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另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写明:依决定归属于本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计算的,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A公司据此认为,纳税人按照其他合理方法计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
一般来说,股权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合伙企业或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包括投资收益权、表决权、公司管理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等,上述权利不可割裂。所谓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笔者了解到,在上例中,甲公司目前经营情况一般,净资产略低于实收资本。原主要投资人A公司既想收回部分投资,又对企业的发展前景十分看好,不愿失去所拥有的股权,所以引进新的投资者,做了不对等分红权及表决权的股权转让。
是否需要纳税存在争议?
A公司平价转让股权,税务机关是否应该以其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而予以纳税调整呢?
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表面上看A公司在当期并未实现所得,但其实质是A公司将本应计入当期的股权转让溢价收入递延至未来,通过A公司在甲公司未来超过其实际出资比例的分红权及表决权来实现。该交易如果是同股同权,A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格显然要高于目前的转让价格,则A公司立即产生利得;但A公司仍想在未来甲公司的经营中获得收益,且不愿其分红权及表决权被过度稀释而做出平价转让,等于将眼前的利得做了递延。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因此,税务机关可以评估甲公司股权的市场公允价值,以确定A公司所转让股权的价值,据以计算其转让股权应实现的所得并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此种形式的股权转让是将当期应缴纳的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递延至未来缴纳,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如果不予以调整,可能会使一些企业利用此种形式的股权安排规避当期纳税义务。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A公司以超比例分红权及表决权为代价取得平价股权转让,实质上是C公司将其未来的部分受益向A公司作了让渡。在甲公司增资过程中A公司由于资金问题放弃了部分股权,且其不愿自身利益被过分稀释,因此设计了这样一种不对等的股权转让。股权转让价格虽然不公允,但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及正常理由。其未来的受益能否实现取决于甲公司的经营状况,具有不确定性,类似于一种看涨期权。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调整的情形需要同时满足“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及“无正当理由”。此案虽然计税依据偏低但有正当理由,其主要目的并不在于避税。因此,税务机关不应调整其股权转让价格。依据税收法定原则,笔者赞同这种观点,但要防止个别企业利用此种形式的安排恶意避税。
作为一种符合企业发展实际需要的经济形态,股权转让中潜在的税务风险应引起税务机关和企业管理层的高度重视。相信随着股权转让税收政策及管理的不断优化完善以及反避税力度的持续加大,类似的政策问题会有明确答案。
发布时间:2017-11-15 11:40
1、总公司与分公司
1.概念
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2.联系与区别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5)分公司名称为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字样,其名称中虽有公司字样,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1、母公司与子公司
1.概念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个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联系与区别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实际决定权,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可以直接行使权力任命董事会董事。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基于股份的占有或控制协议而产生。
一般说来,拥有股份多的股东对公司事务具有更大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个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能够对该公司实行实际控制。在实践中,大多数公司的股份较为分散,因此,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取得控制地位。除控制股份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也可以使某一个公司控制另一个公司。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
子公司虽然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在许多方面受到母公司的制约和管理,有的甚至实际上类似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在法律上,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子公司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属于子公司,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子公司和母公司各以自己全部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责任,互不连带。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设立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设立公司的要求提出申请,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3、子公司与分公司
1.设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由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和投资方式的要求。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分支机构。
2.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受控制方式不同
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而是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作出投资决策等方式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平凡的会计人(ID:pf-acc)。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受总公司的直接控制,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4.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财务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5.领取的营业执照不同
子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平凡的会计人(ID:pf-acc)。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样。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有负责人字样。
6.产品包装标注不同
子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注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分公司可以标注自己的名称、住所,也可以同时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还可以只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
4、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
1.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1)税款缴纳
对于子公司,根据新企业额所得税法的规定,子公司应当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平凡的会计人(ID:pf-acc)。在注册地缴纳税款,并使用按月(或季)预缴、年底汇算清缴的规定。
对于分公司,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法人汇总纳税的制度,对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设立分公司后,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上执行跨地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2)所得税审批及备案事项
因子公司属于法人企业,与其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资产报损、设备抵税等),由子公司自行收集整理资料,向当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即可。
因分公司不属于法人企业,与其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资产报损、设备抵税等)应由总机构收集整理资料,并向总机构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2.其他税种影响
增值税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纳税地点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无论设立成分公司还是子公司,都需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其他税种,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房产、土地均需在资产所在地纳税:而个人所得税也应在企业生产经营当地纳税。因此,无论设立成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项目所在地的地税基本不产生影响。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发布时间:2018-11-03 16:24
今年个税改革最大的一个亮点莫过于减税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了5000元,扩大了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新增了6项附加扣除,并且起征点提高和新税率,根据财政部数据显示,个税改革以来,全国个人所得税减税316亿元,有6000多万人不再缴纳个税,个税改革于10月1日率先施行,2019年1月1日起专项附加扣除正式实施。根据财政前的纳税人不用再缴纳工资部分的所得个人税,改革实施的首月,工资薪金所得减税304.1亿元,减税幅度41.3%,工薪阶层普遍受益,10月领取工资再2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减税幅度都超过了50%。
税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也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纳税人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也越来越明显。税收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之一,科学合理的税收政策可以有效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推动经济的发展。但是税收政策并不是一层不变的,随着时代变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也会有差异,税收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完善,以适应发展所需。在普遍减税的各行业中,制造业纳税人减税规模最大,民营企业减税幅度较为明显。根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设定税收政策时,有充分考虑过这些问题。通过税收,可以调节收入分配,像制造业这类实体经济,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企业的人工成本较高,未来随着发展,行业竞争还会更加激烈,这种方式也有利于提高制造行业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提升竞争力,创造更大的价值。
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环境和相关扶持政策都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条件,我国的民营经济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随着民营企业越来越多,其竞争力也在逐渐增大,虽然大环境是有利于发展的,但是民营企业的分化差距也在变得明显,发展道路曲折。民营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相反,在中国境内除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被统称为民营企业。相比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管理更加多元化,更具有灵活性,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快速作出相应的调整,在某些方面,具有明显优势。而且随着不断的发展,无论是经济效益还是社会效益,民营企业都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有关部门也是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扶持帮助民营企业的发展。本次个税改革,民营企业也是减税幅度较为明显的,从首个申报期的减税成效来看,民营企业减税总额和减税幅度都比较大,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同时也有利于激发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提高竞争软实力。
个税的改革让更多的人享受到了福利,提高了大家的工作积极性,企业也减轻了税务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其创造力和生产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技术方面的提高。据了解,根据个税改革计划,个税改革第二阶段将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行,到时还会增加专项附加扣除,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房、赡养老人、大病医疗支出等方便都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切实享受到更多减税福利。
发布时间:2018-11-25 9:24
2018年12月3日,国家商务部发布了“中国之造(ChinaMade)”品牌工作计划,其主题为“传承与创造”,今年也是我国改革开放的第40年,行业变迁也见证了时代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行业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有的传统行业开始被淘汰,逐渐消失,有的新兴行业借势崛起,蓬勃生长,在新时代经济发展的浪潮中扬帆远航。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的变革给社会经济结构带来了质的飞跃,借助互联网,经济发展方式和速度也有了新的突破,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科技已经进入并且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经济发展带来生活水平提升的同时,人们也越来越追求方便快捷的生活方式。
电子发票的推出是发展所需,其使用和推广也是必然趋势,优易票正是立足于这样一个行业前景,为企业提供安全、便捷、全面的电子发票综合服务。经过持续迭代完善,公司产品稳定成熟,进项发票管理系统、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微信支付宝极速开票等,操作简单快捷,深受用户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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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2-9 13:53
双十一原本是属于单身人士的一个节日,现在俨然已是已是一场购物狂欢,各种节日的大型促销已经成了电商平台的标签,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人开始选择在网上购物,这些节日也让电商平台有了飞跃性的发展。每年9月开始,商家就开始陆续为11月的双十一购物狂欢节忙碌了,好不容易送走了双十一,接下来的双十二也是电商平台的一场盛会,可以说,每年下半年,是各大电商平台商家最忙碌的时候。不过在经历了双十一之后,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都有一个疲软期,如何在双十一之后吸引客户购买,提升店铺转化率,也是各大卖家思考的重要问题之一。
其实,除了客服、物流、售后等,商家很容易忽略一个问题——发票。随着税务知识的逐渐普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已经习惯了向商家索要发票,但是传统的纸质发票,手写发票抬头及税号信息,效率慢,易出错,而且邮寄和打印成本也很高。电商平台中小型店铺居多,这笔费用对于商家来说也是笔不小的开销,此外,一旦顾客发现发票有误,重寄也会浪费很多时间,消费者的购物体验也不好。面对电商平台这样激烈的竞争环境,这无疑是降低了店铺的竞争力。
行业痛点: 1、电商企业交易量大,发票开具量大,货物与发票需要人工匹配,工作量大,人力成本高 2、仓库与办公场所不在一处,货票分离,发票需要单独邮寄,物流成本高 3、跨平台经营,发票开具信息收集处理,难度大,易出错 4、纸质发票打印需要配置打印设备、耗材,综合成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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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6-08 15:01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具备了全国推行的条件。为了满足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需求,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1。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五、除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外,其他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对接技术改造,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有关系统技术方案见附件2。
六、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纳税人的宣传组织工作,重点做好开票量较大的行业如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等行业增值税电子发票推行工作。
七、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2.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技术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26日
发布时间:2018-05-08 14:5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需求,自2015年12月1日起税务总局推行了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电子发票推行工作
推行通过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各地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电子发票推行工作,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满足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的合理需求。
二、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行业重点推行
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总结前期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情况,做好分析评估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原则,重点在电商、电信、金融、快递、公用事业等有特殊需求的纳税人中推行使用电子发票。
三、规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纳税人自建为主,也可由第三方建设提供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
税务总局负责统一制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建设对服务平台进行监督管理的税务监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必须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应报国税机关备案。
四、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各地国税机关要利用多种渠道,切实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购买方向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打印服务。对于拒绝提供免费打印服务或者纸质发票的,主管国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五、规范电子发票编码规则及发票赋码流程
各地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的发票编码规则编制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通过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将电子发票的号段同步至新系统,通过新系统最终赋予纳税人。
六、简化税控专用设备发行流程
各地国税机关要进一步简化税控专用设备发行流程,及时为使用电子发票的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单位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提高办税效率。
七、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各地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税务总局对纳税人税控装置安装服务提出的工作要求,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规定,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服务单位。税务机关要及时处理回应纳税人投诉,对存在问题的服务单位责令其立即纠正,并限期整改。
税控专用设备销售单位应保障税控专用设备的及时供应,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者拒绝使用电子发票的纳税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的要求。
八、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各地国税机关要将推行工作做实做细,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新系统推行到哪里、主体责任就要落实到哪里的原则,货物劳务税部门要落实好发票管理、系统推行中的主体责任,实行专人专岗、责任到人。征管科技、电子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保障推行工作平稳顺利。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3月21日
发布时间:2018-04-08 14:5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所需的税控服务器和税控盘组等设备(以下简称“其他税控设备”)的发售、S/N号录入、发行、安装、调试、技术支持等相关事项按照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各地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为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的录入、发行等事宜,不得限定是否本省购买等附加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拒绝。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可以直接向服务单位总部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无需经其他单位确认。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者拒绝向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发售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控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设立“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控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台账”,参照《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协议》《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单》等文书(复印件留存备查)准确记录相关时间。通过对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申请领购时间、领购完毕时间、录入完毕时间、发行完毕时间的及时记录,进行全流程监控管理,保障纳税人及时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5〕118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的规定落实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发售的具体要求,督促服务单位在接到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发售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如发现未按时发售、安装、调试等问题可依据监管办法第四章“违约责任”相关条款进行处罚,视情形严重程度可暂停其服务资格1~3个月。
四、税务总局将对各省国税局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2017年9月30日前,请各省国税局将本通知的落实情况通过FTP指定目录(FTP:/center/货物和劳务税司/税控稽核处/电子发票税控管理工作)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6月21日
发布时间:2018-03-22 16:06
财税新规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对于普通员工来说,熟记公司税号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那么,需要开具发票时如何快速准确的提供开票信息呢?不用担心,极速开票早已帮你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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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询企业”搜索企业名称。还可以设置固定开票码哦~
向商家展示企业名片,企业名片还可以保存至手机或是分享给其他人呢~
商家只需使用扫描枪”扫一扫“企业名片上的极速开票二维码或者输入6位极速开票代码,即可自动解析出企业的开票资料完成开票。
方法二:扫描商家二维码发起开票
消费者可扫一扫商家企业名片,并向商家发起开票请求
商家即时在开票软件中收到您的开票申请,完成开票。
方法三:商家小票扫码开票
部分酒店可直接扫一扫酒店前台给你的带有二维码的小票,向酒店发起开票申请,开具电子发票(也可以使用酒店自助终端办理退房,扫描终端机出现的二维码申请开具发票)。
针对酒店自助终端设备,诺诺电子发票平台通过防伪税控技术应用与终端设备对接,顾客在酒店自助终端设备上完成退房后,自动生成开票二维码,扫描二维码,完成自助开票。
方法四:支付即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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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完成点击“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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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大型企业由于开票量大或门店多,经常需要使用分机开票。极速开票分机版,可实现一机一码。每一台开票机配有对应的二维码,消费者只需扫一扫对应二维码便可向该分机发起开票申请。
发布时间:2018-01-23 15:56
根据央行通知,4月1日起,微信、支付宝等应用扫码付款将限额,静态扫码每天最高500元。
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银发〔2017〕296号),配套印发了《条码支付安全技术规范(试行)》和《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技术规范(试行)》(银办发〔2017〕242号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新规为条码支付立了“规矩”:若使用静态扫码支付,同一客户银行或支付机构单日累计交易金额应不超过500元,使用动态扫码支付的最高不限额,该新规从今年4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
01
什么是静态条码支付?
我们常见的路边摊、菜市、杂货店等贴在墙上或者打印好的二维码就属于静态条码,我们买完东西付款时,出示付款码供收银员来扫的属于动态条码。
央行规定,使用静态条码进行支付的,风险防范能力为D级,无论使用何种交易验证方式,同一客户银行或支付机构单日累计交易金额应不超过500元。
例如,消费者在使用微信钱包扫描静态条码支付时,单日使用零钱包支付的上限不超过500元,同时微信关联的所有银行卡还可以再独立获得500元的支付上限。
对于使用动态条码(如手机上实时生成的条码)进行支付的,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交易验证方式不同分为A、B、C三级,同一客户单日累计交易限额分别为自主约定、5000元、1000元。
同时,规定要求,
静态条码应由后台服务器加密生成,宜采用防伪纸张展示条码;
展示静态条码的介质应放置在商户收银员视线范围内,商户应定期对介质进行检查;
静态条码应采用防护罩等物理防护手段避免被覆盖或替换;
在静态条码介质显著位置明显展示收款方信息,便于用户核对。
02
为什么要限额?怎么限额?
近年来条码支付业务快速发展,成为移动支付发展的重要体现形式,然而条码支付虽然便民,仍存在着不少隐患。
静态条码极易被篡改或变造,易携带木马或病毒,其风险防范能力被认定为D级。同时,条码支付的技术实现方式和业务风险相对传统银行卡支付具有其特殊性,部分市场机构在业务开展中也存在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支付风险防范不到位等问题。
03
限额支付有何影响?超过500元怎么办?
很多人会问是不是新规实施后,用微信或支付宝扫一扫,每天只能花500元了?其实并不是这样,新规实施后,消费者在街头商贩扫静态条码小额支付不受影响。
举例来说,如果在饭店里吃了顿600元的大餐,扫静态条码付款就有困难了,这时可以让收银员扫消费者手机上生成的动态条码,而且这样更安全。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秘书长亢林表示,我们日常使用的支付宝和微信,一般使用两个以上,比如说指纹、密码这两个以上的要素,单日限额是5000元。对消费者来讲,不会带来任何不便。
手机支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04
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如何做账?
微信转账如何做账?
答:收到款截图最好打印出来相关的账单或是明细,这样也算是有原始凭证,否则没有相关的凭证不好证实。
转入微信余额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银行存款
购买时
借:存货
贷:其他货币资金
相关问题:
问:假如我收入100块,开了100块的发票给客户,实际到账是99.9元,还有0.1元的微信扣的手续费是没有原始凭证,如何做账?
开发票(这里不考虑税了)
借:应收账款100
贷:营业收入100
收到钱
借:银行存款99.9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0.1
贷:应收账款100
如果想再正规一点,可以在凭证后附一个文字说明,说明微信扣手续费,金额较小无法取得外部证据,特此说明,再让领导批一下即可。
关于微信转账如何做账的相关问题,相信您看完本篇文章,应该有所了解。对于微信转账做记账,值得一提的是,收到款截图最好打印出来相关的账单或是明细,这样也算是有原始凭证。
05
支付宝转账如何做账?
对于支付宝等其他平台转账问题,都可以以此类推。
提醒,对于上述会计处理,尤其是有些企业的银行无开通微信支付的,只能让关联方企业的银行代为支付,这个时候就容易出现自动导出的现金流量表不平的情况。此时一定要手工调整其他货币资金的现金流。
发布时间:2018-01-22 15:55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税总发〔2017〕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需求,自2015年12月1日起税务总局推行了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高度重视电子发票推行工作
推行通过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各地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电子发票推行工作,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满足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的合理需求。
二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行业重点推行
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总结前期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情况,做好分析评估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原则,重点在电商、电信、金融、快递、公用事业等有特殊需求的纳税人中推行使用电子发票。
三
规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纳税人自建为主,也可由第三方建设提供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
税务总局负责统一制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建设对服务平台进行监督管理的税务监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必须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应报国税机关备案。
四
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各地国税机关要利用多种渠道,切实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购买方向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打印服务。对于拒绝提供免费打印服务或者纸质发票的,主管国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五
规范电子发票编码规则及发票赋码流程
各地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的发票编码规则编制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通过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将电子发票的号段同步至新系统,通过新系统最终赋予纳税人。
六
简化税控专用设备发行流程
各地国税机关要进一步简化税控专用设备发行流程,及时为使用电子发票的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单位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提高办税效率。
七
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各地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税务总局对纳税人税控装置安装服务提出的工作要求,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规定,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服务单位。税务机关要及时处理回应纳税人投诉,对存在问题的服务单位责令其立即纠正,并限期整改。
税控专用设备销售单位应保障税控专用设备的及时供应,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者拒绝使用电子发票的纳税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的要求。
八
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各地国税机关要将推行工作做实做细,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新系统推行到哪里、主体责任就要落实到哪里的原则,货物劳务税部门要落实好发票管理、系统推行中的主体责任,实行专人专岗、责任到人。征管科技、电子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保障推行工作平稳顺利。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3月21日
发布时间:2018-02-26 15:49
日前财政部网站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综〔2017〕32号),要求按照财政部金财工程建设统一规划,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新型财政票据监管体系。
《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财政电子票据基本概念: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
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生成的财政电子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统一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流程;统一财政电子票据编码规则;统一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
(三)构建财政电子票据安全保障体系:要按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建设符合第三等级要求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制度。
(四)建设财政电子票据数据信息共享和运用机制:财政电子票据实行网络在线认证方式,通过查验服务平台的认证功能,实现财政电子票据的真伪查验和流转。
(五)建立财政电子票据监督检查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工作,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理体系。
《试点方案》指出,选择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试点地区和单位包括北京、黑龙江、浙江(宁波)、福建(厦门)、贵州、云南、湖南、重庆等地区,国家开放大学、华侨大学等中央单位,试点开展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在试点单位和行业的选择上,要重点选择网上报名考试、交通罚没、教育收费、医疗收费等业务。
延伸阅读:哪些是财政票据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六条规定,财政票据的种类包括: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发布时间:2017-12-18 15:48
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同时发布《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 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明确了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和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两通知均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扣除规定
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需同时满足:
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4、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在汇算清缴时,需报送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一、证券类准备金
(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第124号)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期货类准备金
(一)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2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2号)和《关于调整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规模的批复》(证监函〔2009〕407号)的有关规定,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期货公司依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1.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第129号)和《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证监会 财政部公告〔2016〕26号)的有关规定,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2%(2016年12月8日前按3%)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期货公司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第129号)和《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证监会 财政部公告〔2016〕26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亿分之五至亿分之十的比例(2016年12月8日前按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8-02-22 15:39
新规速递
国家税务总局第4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公告所提到的“简称”,即V2.0.17-20171128版开票软件显示的“简码”,是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简称。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简码”的意义在于引导纳税人在开票时正确使用“税收分类编码”,规范企业开票行为。至此,“税收分类编码”在一张发票的角色从幕后走向了前台。
如何开具具有“简码”的发票
例如:某制造业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输入商品名称“低压电流互感器”,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简称“变压器整流器”。那么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变压器整流器*低压电流互感器”,这样的发票才算符合文件规定的发票。经营住宿业务的企业开具发票时,增值税发票票面上应显示并打印“*住宿服务*住宿费”。
最新版开票页面
各位企业会计及开票人员一定要再三留心!只要是2018年1月1日之后,由V2.0.17-20171128版开票软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一定要有“简称”,并且简称匹配正确。
如果发票票面没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目前依然可以作为企业的报销和入账凭证,但还是建议纳税人按照规定将开票软件尽快升级到最新版本。但是如果出现类似“*生活服务*+“租赁”这样的匹配错误,即使税率正确,也是不合规发票,并且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税前扣除!这是因为“简称”与“税收分类编码”息息相关并且一一对应!但是两者名称并不是一模一样的,所以开票界面两个名称不同不必惊慌,保证“税收分类编码”选择正确才是关键!
“商品名称与税收编码”检测平台
为了解决企业的简码匹配需求,诺诺网正式推出“商品名称及税收编码”检测平台。财务人员可通过输入“商品名称”或“税收分类编码”自动匹配出商品“简码”的结果。对于陌生的商品名称还可以运用“智能编码”推荐相关的“税收分类编码”结果。
“商品名称与税收编码”检测平台
随着V2.0.17-20171128版开票软件的广泛使用,开具发票对企业办税人员的税务知识有了更高的要求。诺诺网“智能编码”也针对本次新规进行了相关的升级,企业商品名称“简码”匹配功能即将上线!
“智能编码”是由航天信息旗下诺诺网团队自主研发的帮助企业一键匹配商品税收分类编码的高效智能软件,上线以来得到了各地税务机关的认可,在全国得到广泛使用,并在由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主办的2017中国ICT企业家大会上荣获“2017中国税务领域年度创新产品”殊荣。
智能编码基于国家税务总局的编码基础库以及用户实际操作的样本数据库,结合双重人工审核过滤机制,在云端大数据智能分析的基础上,为企业用户提供快速准确的税收分类编码自动匹配的功能。
您可通过微信公众号下方菜单栏-关于诺诺-智能编码进入“商品名称与税收编码”检测平台或点击下方按钮进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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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3-20 15:39
政策要点
1.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为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的录入、发行等事宜。
2.主管国税机关设立“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控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台账”,保障纳税人及时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服务单位在接到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发售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
4.税务总局将对各省国税局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政策原文:
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7〕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所需的税控服务器和税控盘组等设备(以下简称“其他税控设备”)的发售、S/N号录入、发行、安装、调试、技术支持等相关事项按照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各地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为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的录入、发行等事宜,不得限定是否本省购买等附加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拒绝。
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可以直接向服务单位总部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无需经其他单位确认。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者拒绝向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发售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控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设立“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控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台账”,参照《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协议》《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单》等文书(复印件留存备查)准确记录相关时间。
通过对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申请领购时间、领购完毕时间、录入完毕时间、发行完毕时间的及时记录,进行全流程监控管理,保障纳税人及时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5〕118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的规定落实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发售的具体要求,督促服务单位在接到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发售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
如发现未按时发售、安装、调试等问题可依据监管办法第四章“违约责任”相关条款进行处罚,视情形严重程度可暂停其服务资格1~3个月。
四、税务总局将对各省国税局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
2017年9月30日前,请各省国税局将本通知的落实情况通过FTP指定目录(FTP:/center/货物和劳务税司/税控稽核处/电子发票税控管理工作)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6月21日
发布时间:2018-01-15 16:58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具备了全国推行的条件,决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
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的试点工作,试点地区纳税人已实现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非试点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对接技术改造,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发布时间:2018-03-13 16:56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
· 为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税务总局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规格、联次及防伪措施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防伪措施为光变油墨防伪(详见附件1)。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代码及号码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规格,其中06代表57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07代表76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内容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税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销售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收款员、购买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项目、单价、数量、金额、合计金额(小写)、合计金额(大写)、校验码、二维码码区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票样见附件2。
四、其他事项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真伪鉴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18 15:16
1.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为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的录入、发行等事宜。
2.主管国税机关设立“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控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台账”,保障纳税人及时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服务单位在接到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发售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
4.税务总局将对各省国税局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政策原文:
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7〕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所需的税控服务器和税控盘组等设备(以下简称“其他税控设备”)的发售、S/N号录入、发行、安装、调试、技术支持等相关事项按照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各地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为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办理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的录入、发行等事宜,不得限定是否本省购买等附加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拒绝。
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可以直接向服务单位总部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无需经其他单位确认。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者拒绝向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发售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控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设立“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控设备监督管理工作台账”,参照《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协议》《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单》等文书(复印件留存备查)准确记录相关时间。
通过对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申请领购时间、领购完毕时间、录入完毕时间、发行完毕时间的及时记录,进行全流程监控管理,保障纳税人及时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5〕118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的规定落实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发售的具体要求,督促服务单位在接到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或其书面委托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发售税控专用设备和其他税控设备。
如发现未按时发售、安装、调试等问题可依据监管办法第四章“违约责任”相关条款进行处罚,视情形严重程度可暂停其服务资格1~3个月。
四、税务总局将对各省国税局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
2017年9月30日前,请各省国税局将本通知的落实情况通过FTP指定目录(FTP:/center/货物和劳务税司/税控稽核处/电子发票税控管理工作)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6月21日
发布时间:2018-01-23 15:15
1、收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购买方单位名称,没有纳税人识别号。
2、收到一张卷式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办公用品,没有具体明细。
3、收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办公用品,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开票系统打印出来的,而是销售方自行用A4纸制作了一份。
4、收到一份培训会议报销单。有培训会议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酒店系统打印出来的,而且是会议承办方自行用A4纸制作了一份。
5、去超市购物时,发票实际采购内容是月饼、水果等,但去服务中心开发票时,将发票内容开具为办公用品等。(改变商品名称开票)
6、向甲方购物,通过甲方介绍或同意甲方的安排,接受乙方开具发票。(接受第三方开发票)
7、没有购物,直接虚开发票。(完全虚开发票)
最新发票使用要求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发布时间:2018-02-20 15:14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期限,目前没有硬性规定。但要注意的是,有些发票上注明了使用期限,比如是说在20xx年前底开具有效的字样,那就要在规定的字样之前开具。而没有注明使用期限的,在税务局没有下发作废文件之前,都是可以使用的。如果发票改版了之后,发票自然也就失效了。
是否可以跨区域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但是该款规定也说明了,只有“未经批准”,才不得跨区域运输。
Ps: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算作废了,也不能丢掉哦!
空白发票是指还未开具的正式发票。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空白发票怎么办?
一、纳税人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丢失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空白发票应该怎样作废?
步骤其实很简单:
一、如果开票系统内的发票已作废,纸质发票没有作废,只需在纸质发票上加盖“作废”字样即可;
二、如果纸质发票作废,开票系统内发票没有作废,进入开票系统,在发票管理------发票作废中选 中该发票,作废即可(可在发票查询中查询该发票是否作废);
三、如果纸质发票作废,开票系统内发票是空白,进入开票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填开,随便填一张发票,然后作废它,打不打印都无所谓的;
四、纸质发票空白,开票系统中该发票未作废,而且也不用作废,可在发票查询中直接选中该发票,重新打印,注意一定要把发票号对准哟,不然又多出一张需要作废的发票。
发布时间:2018-03-19 15: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规定:7月1日起,只要增值税普通发票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必须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且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新政自发布以来,普通发票需要填写购方税号的提示已经铺满大街小巷每一个可以开具发票的地方,那么在准备好税号的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什么才能更有效率的报销呢?只是一张填写正确的发票,还远远不够!光靠一张发票入账,无论是在企业内部控制管理上还是在税务管理上都存在漏洞和风险。
那么,除了发票,日常工作中还有哪些主要的业务实质性要件呢?包括但不限于下面这些情况:
1、实物资产
如: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礼品等,是否有入库单,入库单签章、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采购合同,是否有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发票日期和发票金额是否与采购合同对应,是否有从第三方开票,是否舍近求远采购,成本费用率是否明显超过行业合理水平。
2、租金发票
是否有行政办公部门审核确认手续,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日期金额是否与租赁合同吻合。
3、业务招待费用
业务招待费报销,是否有经办人、部门经理甚至公司总经理审核签批,大额发票是否有消费清单。大额发票是税务稽查重点,如果没有清单,可能会认为虚假消费。
4、差旅费
差旅费报销单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所附的车票是否为去出差地的车票,餐饮、住宿、交通费发票是否为出差地的发票,人员和人员名单是否与派出的人数相吻合。
5、会务费
会议费报销,是否有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名单、签到表等资料,是否有与会议无关费用(如旅游费)列支。
6、运费
运费报销,是否有运费报销单,起运地和运达地是否与运费报销单相吻合,是否由起运地和运达地以外的车辆运输,运输价格是否波动较大。
7、加油费
加油费报销,报销的加油费是否为本公司车辆,本公司账面上是否有车辆,加油费总额是否超过了车辆理论行车的最大油耗量。
8、水电费
水电费报销,发票上的字码是否与水表、电表的字码相符,是否与本公司的产能相吻合。有的企业账面反映产量很少,但水电费却很高。
从上述这些情况中我们不难看出,日常报销可不是我们想的那么简单的,那么我们在报销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呢?
报销人取得相应的报销单据,且报销单据上面经办人、验收证明(复核)人、审批人签名齐全,报销单据所附原始凭证应是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完整、有效凭证;
报销单据的填写及原始凭证的黏贴需符合会计工作基本规范的要求;
报销单各项目应填写完整,大小写金额一致,并经部门领导有效批准;
有实物的报销单据需列出实物明细表并由验收人验收后在发票背面签名确认,低值易耗品等需入库的实物单据还应附入库单;
出租车票据需注明业务发生时间、起止地点、人物事件等资料,每张出租车票背面需有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招待费的报销单据需注明其招待人员及人数并附用餐费作为报销的费用项目、报销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符合企业制度的餐费发票的附件。
发布时间:2017-12-19 15:06
月末已查账,发现企业没有太多进项发票,但是这个开发票的金额又很大,怎么办?作废发票呗!
马上公司开发票金额就到50万了,这样就必须变成一般纳税人了,咋办?作废发票呗!
作废发票没那么简单!
因为税务是以票控税,对于很多企业而言,作废发票似乎是成本最低,效果最明显的税收筹划方式!殊不知,税务局牢牢掌握你的纳税行为,金税三期强大的数据比对能力,只要敢违规,税务就查你!
友情提示:
4个发票作废雷区一定不要踩
1、免征点附近大量作废发票!
很多企业不小心一个季度开了9万多,季度末一看傻眼了,因为超过9万就要全额缴纳嘛!疯狂作废几张甚至几十张发票,下个月再重新开发票给下家!
你当开发票是玩游戏啊!税务肯定要预警。
2、作废发票和重开发票一模一样!
发票代码、号码、金额、税额、价税合计、开票日期、销货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购货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受托方纳税人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和委托方纳税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这些都是比对的重点。
什么都不服,就服税务的大数据比对!
3、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临界点作废发票!
很多人害怕一般纳税人,于是各种手段逃避成为一般纳税人,等到马上达标的时候,就开始疯狂作废,以低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你知道吗,这些小伎俩,税务只需要设置一个预警指标就可以。
4、突然大额作废发票!
尤其是比较稳定的企业,发票作废情况是比较少的。如果突然某个月大额作废发票,税务很可能怀疑企业有隐瞒收入的可能性!
开发票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大额作废需小心!
发布时间:2017-10-25 15:05
全面营改增以后,所有纳税人都将使用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纳税人申请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电子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之后,才能开具电子发票。
1
纳税人提出申请
纳税人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印模,填制《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一式两份),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
2
税务机关受理确认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填报的《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进行审核确认,完成发票票种核定、专用设备初始化发行等工作。
3
税务机关发票赋码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发售部门在综合征管系统为纳税人的税控盘(或金税盘)办理发票赋码,电子发票的号段由税务后台征管系统通过接口方式同步至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最终赋予纳税人。
4
电子发票数据和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生成
用 票量大的企业可选用服务器版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电子发票;用票量小的企业可使用单机版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电子发票,并生成电子数据。纳税人可自建或委托瑞宏网 (www.e-inv.cn)开发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版式文件可在纳税人端直接生成,也可由瑞宏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使用瑞宏网电子 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需将电子发票数据传递给瑞宏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5
委托瑞宏网开发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选)
企业与瑞宏网签订协议。签订税控设备托管协议和技术服务协议,企业管理系统(ERP\CRM\其他)与瑞宏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技术对接,系统自动开具电子发票
6
电子发票版式文件查询
受票方查询电子发票版式文件,可通过纳税人自建或委托瑞宏网建设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下载,也可通过登陆受票方邮箱查询下载。 受票方通过瑞宏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统一记录、统一归档,随时查阅、入账报销、维保调用。
发布时间:2017-12-13 11:50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上传,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下载的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区别于传统纸质发票,是在原有加密防伪措施上,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章后供购买方下载使用。
推行电子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一)对于开票企业
1.不需要印制纸质票,可远程领取电子发票、无需往返税务机关,不需要保险柜进行存放,开具发票后不需要打印、邮寄,从而能大幅降低纳税人在发票上的成本。
2.对于电商行业而言,还解决了货票分离的经营模式带来的发票开具、邮寄的额外负担问题。
3.电子发票系统可以与企业内部的ERP、CRM、SCS等系统相结合,发票资料全面电子化并集中处理,有助于企业本身的账务处理,大大提升了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效率。
4.发票作废与红字发票开具更简便易行,避免与消费者因丢失纸质发票产生退货或者售后维修的纠纷。
5.电子发票在保管、查询、调阅时更加方便,能及时提供企业经营者决策支持。
(二)对于受票企业或消费者
1.在交易的同时取得电子发票并进行查验,降低收到假发票的风险。
2.方便保存、使用发票,随时可登录服务平台查询、下载已加盖电子签章的发票信息。
3.发票随用随打印,对打印机和纸张没有限制,对打印次数没有限制,不用再担心发票丢失影响维权或报销。
4.可报销、可入账,省去了传统纸质凭证入账的环节,提升受票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效率。
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消费者可用于维权或报销;受票企业可作为正式的会计凭证入账。
2016年初,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公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已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地位,只要满足该办法规定的条件,电子发票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仅以电子形式对发票进行归档保存。开票方或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
电子发票适合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商场超市等行业,以及大量使用通用机打发票、自印衔头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确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搭建方式,纳税人可选择自建平台、与第三方合作开发平台或直接委托瑞宏网电子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同时,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的票种核定,办理流程、所需资料与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一致。
纳税人通过金税盘或税控盘的单机版或服务器版开具电子发票。电商等用票量大的企业可选用服务器版税控开票系统以满足企业大量集中开票需求;票量小的企业可使用单机版税控开票系统完成电子发票开具及电子数据生成。
纳 税人使用升级版开票系统开具电子发票,开票系统将发票信息向税务机关正常报税,同时传输给对接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平台将发票信息加盖开票方电子签章后反 馈给开票方,开票方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将发票信息发送给受票方,受票方可登录服务平台查询、下载、打印已加盖电子签章的发票信息。
受票方可登录服务平台查询已加盖电子签章的发票信息,也可登录授权的瑞宏网(www.e-inv.cn)站查询发票数据。
发布时间:2018-04-09 11:45
公告所提到的“简称”,即V2.0.17-20171128版开票软件显示的“简码”,是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简称。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简码”的意义在于引导纳税人在开票时正确使用“税收分类编码”,规范企业开票行为。至此,“税收分类编码”在一张发票的角色从幕后走向了前台。
如何开具具有“简码”的发票
例如:某制造业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输入商品名称“低压电流互感器”,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简称“变压器整流器”。那么增值税发票票面上会显示并打印“*变压器整流器*低压电流互感器”,这样的发票才算符合文件规定的发票。经营住宿业务的企业开具发票时,增值税发票票面上应显示并打印“*生活服务*住宿费”。
最新版开票页面
各位企业会计及开票人员一定要再三留心!只要是2018年1月1日之后,由V2.0.17-20171128版开票软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一定要有“简称”,并且简称匹配正确。
如果发票票面没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目前依然可以作为企业的报销和入账凭证,但还是建议纳税人按照规定将开票软件尽快升级到最新版本。但是如果出现类似“*生活服务*+“租赁”这样的匹配错误,即使税率正确,也是不合规发票,并且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税前扣除!这是因为“简称”与“税收分类编码”息息相关并且一一对应!但是两者名称并不是一模一样的,所以开票界面两个名称不同不必惊慌,保证“税收分类编码”选择正确才是关键!
“商品名称与税收编码”检测平台
为了解决企业的简码匹配需求,诺诺网正式推出“商品名称及税收编码”检测平台。财务人员可通过输入“商品名称”或“税收分类编码”自动匹配出商品“简码”的结果。对于陌生的商品名称还可以运用“智能编码”推荐相关的“税收分类编码”结果。
随着V2.0.17-20171128版开票软件的广泛使用,开具发票对企业办税人员的税务知识有了更高的要求。诺诺网“智能编码”也针对本次新规进行了相关的升级,企业商品名称“简码”匹配功能即将上线!
“智能编码”是由航天信息旗下诺诺网团队自主研发的帮助企业一键匹配商品税收分类编码的高效智能软件,上线以来得到了各地税务机关的认可,在全国得到广泛使用,并在由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主办的2017中国ICT企业家大会上荣获“2017中国税务领域年度创新产品”殊荣。
智能编码基于国家税务总局的编码基础库以及用户实际操作的样本数据库,结合双重人工审核过滤机制,在云端大数据智能分析的基础上,为企业用户提供快速准确的税收分类编码自动匹配的功能。
发布时间:2018-03-01 11:4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不属于企业,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餐饮发票还需不需要开具菜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因此,餐饮发票据实开具即可,无需列明详细菜品、菜单。
定额发票是否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定额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购买方为企业,取得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可以作为税收凭证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员工7月份之后拿来报销的发票,开票日期是5月份的,上面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可以?
可以,以开票日期为准。
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及手工发票,没有可以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栏次怎么办?
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及手工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情况是否一定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识别号?
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给军队、非盈利组织开具发票,也必须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军队、非盈利组织不在1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内,不需要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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